【昆港时评】解决悬在小区上空的痛 加装监控镜头还得加上道德约束
2021-01-19 15:20:55      来源:昆明信息港

今年1月15日,“昆明幸福邻里小区高空坠物案”宣判,物业公司以及200余名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98万余元。一时间,高空坠物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今天我们所处的是垂直空间与平面空间相互叠加,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互缠绕的时代。如何帮助人们真正适应高楼生活?我们认为,必要科技手段不能缺失,法律法规不能缺席,然而最重要的是道德自我约束不能缺位。

2000年,重庆“郝跃案”成为全国高空坠物第一案,由此我国高空坠物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第一次专门设立“高空坠物”相关条款;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通过多个层面来界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法律属性。今年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将“高空坠物”界定方法、责任划分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昆明幸福邻里小区高空坠物案”正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条款与法律解释展开判决。此案难以确定侵权人,故原告将高空坠物26栋2层以上225名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221名被告,无法证明与侵害行为无关,需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20%的责任。其中有4名业主因向法院证明,事故发生时其无法实施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人们发出疑问,这不就是“一人犯错,全楼遭殃”吗?那如何避免被“无良”邻居“坑害”呢?高空坠物治理的难点,恰恰在于“你在明,他在暗”,无法准确定位侵权人;以及判决后业主自觉无辜,抵制判决,导致执行困难。该如何破解?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安装监控摄像头。杭州某小区就安装42个高空坠物摄像头,启用后业主心里有了约束,“高楼抛物”事件没有了,连日常随便往窗外扔垃圾的行为也杜绝了。但此做法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低层业主个人隐私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与尊重,这便需要相关物业公司坚守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边界,建立业主隐私保护规范并坚决落实。

法律和监控手段仅仅只能明确侵权人,但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预防是避免高空坠物发生的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教育宣传,让高空坠物危害入脑、入心;物业公司则需做好日常安全防护,包括高层楼房监控等硬件设施的建设,日常巡查、宣传、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最重要的是每一个业主的自我道德约束,才能最终保障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子曾曰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也不愿意头戴安全帽走在小区高楼之间,设身处地的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或许我们会多些理解、多些自律,更好杜绝高空坠物。(昆明信息港 评论员朱俊杰)

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