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企业和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技合作、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为做好《条例》修订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外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从各方面收集到50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条例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充分吸纳这些意见建议,切实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条例》修订全过程,旨在以法治之力破解制约昆明科技创新发展的障碍,提升昆明科技创新竞争力。
聚焦昆明发展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条例》立足昆明科技创新实践,围绕服务地方发展的战略目标,聚焦重点环节谋篇布局,以立法推动补短板、锻长板、增新板,旨在形成从目标锚定、路径选择、要素支撑到生态培育的闭环,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突出六个方面内容,即锚定地方发展的战略目标,加快构建支撑有力的科技创新体系;聚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的支撑作用,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和交流,构建全市域跨区域协同创新格局;构建科技创新支撑生态,营造科技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
《条例》提出,打造带动全省、服务全国的创新策源地,实施省市科技创新协同机制,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部署相衔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产业方面,《条例》聚焦昆明发展的具体问题“对症下药”,立足昆明特色资源禀赋,突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的联通融通,强化创新源头供给和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根据《条例》,全市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和投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条例》对本市在促进成果转化、成果赋权、转化激励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支持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建设,以及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市场培育。
助力营造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条例》围绕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条例》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有企业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条例》还对构建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高水平新型研究开发机构进行了规定。
在人才方面,《条例》明确了科技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导向,提出立足于发挥科教资源优势,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条例》,要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
《条例》统筹昆明全市域创新发展,促进跨区域、跨省市科技合作。明确了推动滇中城市群协同创新,加强昆明与全国重点创新策源地合作,推动县域探索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路径。同时,支持各类园区发挥政策效用和载体功能,示范引领产业集群培育壮大。
此外,《条例》强化创新友好型制度环境营造。对建立多元科技投入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规定。《条例》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