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住院费不再限制中医费占比
2023-06-28 08:20:49      来源:都市时报

7月1日,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所称的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发展、利用好中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促进云南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支持社区、村卫生室

提供中医药服务

《条例》增加了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养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

推进中西医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协同创新。鼓励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临床协同机制,形成并推广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开展智慧中医医院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开展中医咨询、诊疗、药事等服务;支持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中医治未病、慢性病管理和康复等服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退休中医药专业人员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

建立中药材

种质资源库、基因库

针对云南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结合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条例》新增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地方药材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完善中药中的污染物及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品种保护、质量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

应加强中医药品牌保护,鼓励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和发展道地、特色中药材,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加强濒危稀缺、名贵、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建立中药材数据库和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替代品繁育。

建立科技、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与管理机制;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运用;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建和共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医保对中医特色优势病种

给予支付政策倾斜

此次修订的《条例》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保障与促进章节中,明确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色,对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给予倾斜,探索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医保支付方式。同时应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中医药事业、中药产业发展等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滥用中医药名义、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体育休闲、食品、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自然资源优势,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壮大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

《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从事中医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和药品、中医器械,或者使用掺杂掺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等中药饮片和药品的,由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孙文洁)

编辑: 李悦 责任编辑: 劳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