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护,强调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限制、排斥相关市场主体或者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确保公平竞争。为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不得违法强制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为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形,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承诺和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10日内答复
《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纾困措施。
为加强监督,强化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10日内予以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支持创新
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条例》明确了提升企业开办登记和退出注销的效率,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等内容。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相关措施。强化要素保障,规定加强市场主体用地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服务内容。对强化创新创业平台和现代产业园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规范。
为鼓励和支持创新,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结合云南的区位优势,规定省政府应当推动构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多层次沟通交流机制,加快国际间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水运、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跨境区域物流网、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和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促进跨境贸易发展。
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投资监管制度,健全国际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优化升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
《条例》提出,推动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升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办理效率。制定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严格限制新增行政许可。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区域评估、不动产登记、纳税服务、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关便利化等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要素保障政务服务水平。规定了政务服务评价制度,以问题为导向改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协作,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基准。制定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协会商会的意见,遵守法定要求和程序。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明确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为增强《条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确立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完善公共服务,打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规定了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内容。为推动“云南诚信”建设,规定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内容。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出台《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强化相关法治保障。(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