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官渡法院托管磨憨人民法庭后的第一起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当事人当场履行义务。该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七天,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高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10月24日,磨憨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第三个工作日,杨某及其妻子来到法庭,称因车辆损失产生纠纷,欲起诉蔡某某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杨某称,因车辆故障找到蔡某某维修,但蔡某某自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为蔡某承担主要责任。
之后,杨某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成功,但其认为蔡某某的行为不仅致其车辆损坏产生修理费3万多元,还令其额外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误工费,蔡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案情后,李曰福法官向原告杨某释法明理,告知其若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成功,那么杨某不能再向蔡某某主张相应的权利,但可主张因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和误工费。
杨某听后表示无法理解,还称与以往的处理方式不一致,李曰福法官再次向其解释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法规后,杨某表示会再与蔡某某协商,或重新整理诉状和证据后再行起诉。
法院审理
11月3日,杨某联系到法官,表示无法与蔡某某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决定起诉蔡某某赔偿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误工费合计5100元。了解情况后,法官当场指导杨某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案件受理后,李曰福法官及时向被告蔡某某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积极与蔡某某沟通了解案情。蔡某某称因不知杨某车辆的车轴损坏,在驾驶车辆回修理厂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因此受伤住院,治疗一月之久,产生了更大的损失,自己才是受害者,杨某才应向其赔偿。
因年底结案攻坚,任务繁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网络开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李曰福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原则,对两位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望蔡某某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杨某进行赔偿,不要因此激化矛盾。最终,蔡某某同意赔偿杨某2000元及诉讼费,且表示当场支付,杨某同意。
调解协议达成后,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支付相关款项。案结事了,磨憨人民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圆满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