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 核酸检验合格后才能售卖
2021-12-12 12:27:27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12月12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进入昆明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行集中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市内储存、销售、加工。

通告明确,凡进入昆明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主要包括冷冻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等),必须进入昆明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在市内储存、销售、加工。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昆明之前24小时,主动向集中监管仓预约,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集中监管仓位置:

1.明品福云南东盟国际冷链物流中心

联系人:朱兆宇 13888522557

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63号

2.宝象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师云13629668615、刘启周13408793435

地址: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宝象万吨冷链港(原昆明焦化制气厂内)

对以下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而不进的;

(二)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倒换国产包装经营或拆零虚假标注国产食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倒包销售”行为;

(五)伪造、变更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进口冷链食品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编辑: 苏雯芊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