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救助10万元 《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2021-03-04 12:15:21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记者从3月3日举行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培训会上获悉,《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将对5类救助对象进行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符合条件的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10万元。《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普通门诊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当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当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 200元。

特殊门诊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比例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特殊疾病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普通住院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起付线20000元,救助比例同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00元。

编辑: 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