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小车在呈贡区多次精心“制造”交通事故 他们留下了什么破绽?
2020-11-18 09:03:25      来源:昆明交警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22日,在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路附近发生一起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6时许,驾驶人李某报警称董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五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李某驾驶的“云A20***”号牌的“高尔夫”小型轿车车头与董某驾驶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尾发生碰撞。

民警现场对两名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奔驰”车驾驶人董某涉嫌饮酒驾驶。在调取监控对该起事故作进一步调查的过程中,民警意外发现事故后车驾驶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嫌疑。

现场的监控

得此线索后,大队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深入侦查。后发现,事发当日,李某驾驶“云A20***”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从呈贡区仕林街一路尾随董某驾驶的 “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并伺机与董某车辆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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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车行车记录仪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董某索要赔偿10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后李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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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车行车记录仪

同时,民警通过调查还发现,在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李某曾驾驶这辆“云A20***”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在呈贡区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且该车在呈贡区内的活动异常,事故发生时间均在凌晨。

针对发现的问题,民警立即传唤李某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在调查中,民警又在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张照片。该照片为另一起事故中李某对张某所驾车辆进行碰撞后索要的10000元的收条,时间为2020年9月。收条上还记录了张某的联系电话、车牌以及李某收到钱后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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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手机提取照片

民警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进行询问。通过广泛深入调查,初步确定该案后车驾驶人李某通过制造追尾事故,与同伙苏某(车主)、陈某三人通过利用酒驾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不敢报警的心态,“碰瓷”勒索另一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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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李某

9月23日,办案民警将嫌疑人李某移交呈贡分局刑侦大队。2020年9月24日,呈贡分局刑侦大队对李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开展立案侦查,同日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之后陆续将同伙人苏某、陈某抓获归案。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近年来

“碰瓷”现象时有发生

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

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

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法律补给站

什么是“碰瓷”?

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如何规定

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何预防“碰瓷”?

交警提醒:


①驾驶过程中,依法行车、文明行车。

②按时买保险、按时审车、按时处理违法、不要无证驾驶、更不要酒后开车。

③看到可疑的车和人远离,并报警让警方予以处理。

④安装行车记录仪,如果你的车内装有行车记录仪,那么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轻松的观看到底是不是碰瓷行为。

⑤发生事故时,在现场一定要照相,如果能摄像最好。

昆明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

严守交通法规

安全谨慎驾驶

避免给“碰瓷者”留下可乘之机

编辑: 甘凌菲 责任编辑: 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