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登录他们微信账号,还偷偷转走了3200元钱,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不但要全部退赔钱给人家,还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3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顾某坐车去昆明市北部客运站途中,在车上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事先收集的被害人何某某微信账号,将其微信内共3200元转走。顾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顾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五华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2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官答复,被害人无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亦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编在此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国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罪犯因其不法行为而从中获取利益的。(本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