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刁凤云 4月8日,《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新修订的《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本次《条例》的修订重点从拓展保护对象、明晰职责分工、鼓励社会参与、保障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强化保护名录制度管理、完善保护措施、维护法制统一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
现行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12年修订。昆明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规定变化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迫在眉睫。
《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为基点,从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标准的承接。
主要体现在更加注重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结合。增补和拓展保护对象,鼓励对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明确市县两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权;构建历史文化保护的多种管理渠道;保障历史文化保护经费的来源,明确保护经费的用途,加强宣传活动及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多种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强化保护名录的制度管理。明确保护名录的增补和退出机制;明确保护对象的申报程序;提出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和预先保护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和利用思路。明确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编制深度等要求,增加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完善了保护规划审批及修改程序。
补充和细化了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规定。明确保护对象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的要求;增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结合机构改革,明晰了部门责权。根据机构调整后各部门职责分工,调整涉及管理责权、部门名称的条款内容,为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有效承接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表示,《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对高质量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