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昆明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
2020-03-17 23:34:25      来源:云南网

3月17日,记者从昆明市医保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昆明市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共5个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城乡居民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6月25日。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方案》规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共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方案》还明确,减半征收标准按照昆明市职工医保单位应繳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繳。2020年2月已征缴的职工医保费,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2、3月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医保经办机构会对2、3月单位未缴费部分的核定数据提供核销文件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在征管系统中作核销处理。

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减征后繳费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方案》对职工医保费缓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繳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企业在缓繳期问,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保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截止期延长至6月25日

《方案》还规定,2020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方案》实施后,各级各部门将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便于准确核定减征金额。同时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疫情期间实施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并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云南网 记者彭锡)

编辑: 刁凤云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