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网信办: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
2020-02-11 09:14:38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2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州、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收集个人信息。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三、严格限定信息用途。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或向其他机构共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四、切实履行保护责任。收集、掌握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负责,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采取严格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被泄露。

五、积极做好大数据支撑。鼓励有社会责任感、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安全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六、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法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0871-63902007、63902030

中共云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编辑: 黄彩英 责任编辑: 劳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