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精品案例
2019-12-21 13:21:1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2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9年度全市法院精品案例评选情况进行通报。经全市法院推荐、筛选,从全市法院报送的91件参选案例中评选出精品案例14件,其中刑事4件、民事8件、行政1件、执行1件。

在公布的14件精品案例中有我国首例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纠纷案——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敏受贿案等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

我国首例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纠纷案

据介绍,在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能否适用《反垄断法》、如何理解“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何正确认定垄断定价、拒绝交易、捆绑交易和差别待遇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问题均存在较大难度。

根据案件认定事实,被告天合公司接受音集协的委托在云南地区负责开展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权利决定版权使用费的金额。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其指称天合公司协助音集协实施垄断行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两被告也不应当因此产生《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

经昆明中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农信社原主任罗敏受贿被判10年6个月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敏,博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主任(正厅级)。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新兴农村信用合作社并购重组成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云南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分三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226700元的玉石摆件、石材工艺品、宝石、珍珠饰品。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企业融资方面,为云南子元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2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4000元的黄金玫瑰一支,并以低于市场价964376元的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旗下子公司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昆明市“润城小区”房屋一套。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方面,为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龙图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云南龙图阁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分两次共收受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毕某所送人民币520000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云南理想药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1年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所送的港币5000元以及黄某某、徐某夫妇为其女儿购买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30061.01美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方面,为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0年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的美元20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4044.01元的女士手表一块。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云南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至2008年间,分二次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冯某所送的美元10000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库资金存放方面,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2年间,分五次共收受该社主任、理事长施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2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金条两根。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滇中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资金和省移民局的移民专项资金存放方面,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3年间,分二次共收受该社理事长李某所送的美元10000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茂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至2009年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美元3000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丽江三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11年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

罗敏利用其担任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请财政帖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方面,为丽江红土地天然植物油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10年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罗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596376元、美元73061.01元、港币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384744.01元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38401.772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昆明中院认为,该起指控不能成立。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证据材料证实,罗敏与桂某之间存在情人关系,在该关系存续期间,罗敏确实利用了职务便利为桂某的公司谋取利益,桂某也在此期间陆续送给罗敏人民币1064074元、美元4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孔雀图一幅。但二人之间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罗敏及桂某的供述可以确认,2013年3月,桂某向罗敏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之后桂某为冲抵部分借款制作了结算清单等单据,将其在2011年至2014年间送给罗敏的财物作了清算以冲抵借款,该结算清单双方均认可并实际冲抵了部分借款。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为罗敏在案发前已退还受贿款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罗敏在案发前已结清了桂某的行贿财物,可视为已退还行贿人行贿财物,故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罗敏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已退缴所有赃款赃物,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 受贿赃款人民币1596376元、美元73061.01元、港币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384744.01元的财物予以没收。   

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刑三庭庭长李兴虎介绍,此次评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新类型较多,审理专业性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案件审理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对于同类案件在审判思路、责任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在法律适用方面,对相关立法精神、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准确到位,体现出法官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应用法学研究能力。

编辑: 俞逍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