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街头游客众多 记者黄兴能/摄
虚假预订、不合理低价游、大数据杀熟……这些现象在在线旅游中饱受诟病。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对在线旅游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进一步规范。
《在线旅游消费趋势与消费维权趋势研究报告(2019)》显示,结合近一年的情况看,在线旅游行业的消费维权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大数据“杀熟”等10个方面。此次《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在线旅游新情况及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拿公众关心的大数据杀熟开刀,结果值得期待。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价格歧视】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事实上,大数据杀熟成为消费者吐槽的热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和维权难。虽然有相关的罚款规定,但如果违规行为被查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处罚,企业仍然有赚头,就难以对违规企业形成震慑。这就需要创新监管方式,重点解决好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和维权难问题。
就信息不对称来说,第二十六条【联合执法】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监督检查工作。”这是进步,但更要让消费者信息共享。建议《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网站提出刚性要求,即消费者进行机票和酒店预订时,除了会收到诸如“马上预订”“余票紧张”“还有5人也在浏览该航班/酒店”等信息之外,同时显示航空公司或酒店客服的联系方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信息对比。
就维权难来说,与作为以个体形式存在的消费者相比,拥有大数据便利和平台优势的在线旅游平台无疑是强势一方,即便用户真的被“杀熟”也很难取证。这就需要像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那样,对在线旅游企业提出同样要求,没有证据否定消费者提出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应当认定为大数据杀熟。
最后,还要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像常见的在线旅游平台针对新用户提供不同类型的优惠券,新用户用券后的价格就比老用户更低,这种行为算不算大数据杀熟?建议相关部门厘清促销与歧视老用户的界限,预防在线旅游企业打擦边球。(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