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会议,就推动药品监管改革发展、保障市民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进行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从8月5日起,我省执业药师可展开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此外,慢性病患者开一次处方,可多次在同一药店买药。
连锁门店
可试点“网订店送”销售非处方药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此条的实施将有效提升消费者线上购药(前提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销售的药品)、线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供配送和售后等服务,加强线上线下互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不断优化消费资源,提高向消费者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执业药师
可展开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
《意见》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名下有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零售单体药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据了解,远程药事服务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展开,主要是方便和服务市民。
慢性病患者
开一次处方可多次在同一药店买药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此条的推出将给需要长期用药的广大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不再因药用完后定期到医院购药,可选择到就近的药店购药,是一项便民惠民政策措施。
数据
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有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7800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为38.1%,全省执业药师缺口较大。(春城晚报 记者左学佳 实习生文壹涵 陈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