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就《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3月30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截止2018年底 昆明商品交易市场达599个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从数量、规模以及种类、形态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截止2018年底,昆明市共有商品交易市场599个,消费品综合市场174个,农副产品市场226个,工业消费品市场66个,其他消费品市场46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12个,工业生产资料市场41个,农业生产资料市场7个,其他生产资料市场27个。
《办法(修订)》是在原《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办法(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的固定营业场所。
为了解决商品交易市场“乱”和“多”两个突出问题,防止市场的重复建设,《办法(修订)》规定实行规划先行,用规划来宏观调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明确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市场开办者从事市场投资经营行为的同时,应当对市场经营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提供的服务: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投诉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对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负责市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经营秩序。
同时,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提供的服务: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制度;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明码标价,文明经营;不得有垄断货源、强迫交易、欺行霸市、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力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关于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将集贸市场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体系;各级商务、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管理、交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意见反馈日期截止至3月20日
市民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日期截止为2019年3月20日。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618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650100);
传真至0871—64153456,联系电话0871—64152139;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kmsjf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