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1月8日起,国家13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为给广大消费者普及保健食品基本知识,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场上有关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以诱骗中老年人为主的会销行为等乱象,筛选了二十条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保健食品常识,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了解,引起重视。
1.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2.“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3.保健食品的名称是如何命名的?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4.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之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另外,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5.保健食品专区(柜)怎么设置?
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如果多区域摆放,应分设多个专区(柜),并分别设立提示牌。例如:在酒类、饮料类食品区摆放保健食品的超市,在阴凉库摆放保健食品的药店,均应设计相应的专区(柜),并有提示牌。
提示牌示例:
6.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处罚?
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无许可证的,应按无证处罚;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7.目前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编号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旧式证号 新式证号
国食健字G/J年份**** 国食健注G/J年份****
卫食健字(年份)第***号 食健备G/J年份********
卫进食健字(年份)第***号 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
8.目前保健食品的标识是什么?
保健食品使用蓝帽子标识,并在蓝帽下方标注批准证书编号和批准部门名称:
9.保健食品的标签由哪几部分构成?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10.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1.保健食品如何进行网上查询?
根据产品标签上的批准证书编号或者产品名称进行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http://samr.saic.gov.cn/→原食药监总局网站http://samr.cfda.gov.cn/→企业查询(数据查询)→国产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机构改革期网站地址以官网为准)。
12.《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声称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进行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科学依据的功能声称等。
13.哪些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14.哪些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15.消费者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注意哪些?
为帮助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食品和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在食品保健食品识假防骗应主要关注: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16.如何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对虚假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情形和内容作出了规定。
(1)《广告法》第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规定了以下情形,主要有:(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和内容,主要有: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3)保健食品广告信息不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未说明忠告性用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也应当被视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综上所述,凡含有以上相关内容的,可认定其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17.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8.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9.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当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20.食品标签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综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中,属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