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昆明市委、市政府审定印发了《昆明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下面简称《昆明市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抓什么”,也指出了“怎么抓”,同时也明确了不认真履职会导致的责任后果,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据介绍,《昆明市实施细则》与中央、省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它既是“责任清单”,更是“工作指南”;突出了问题导向,聚焦了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
主要内容
《昆明市实施细则》共6章31条,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总体与《规定》《云南省实施细则》保持一致,在条数上比《云南省实施细则》增加了1条,比《中央的规定》增加了2条。
《昆明市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比如,压实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为了便于操作,《昆明市实施细则》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明确了党委副书记及纪委监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党委秘书长等八位常委的具体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新增了三类部门(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严格考核考察相关标准。《昆明市实施细则》第三章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干部的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考核、奖励、使用、述职等紧密联系起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表彰奖励人选时,将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考察范围,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及通报制度,以党内纪律的刚性要求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履职尽责,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强调在安全生产领域也要大力开展表彰奖励。《昆明市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列举了五种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党政领导干部,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第十九条规定了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的方式,即记功或者嘉奖。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昆明市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会被问责的七种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问责可以采取的八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其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不予追责的情形;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强调了终身追责的观念和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责的原则;第二十八条确定了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昆明市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以及政府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三类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等三类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明确,将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具体工作部门。
三是明确了两级领导干部的四种履职频次。按照“年度、半年、季度、每月”四种频次,对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学习培训、开展调研检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履职事项进行了量化,确保属地监管和监督指导相结合。
四是在责任追究方面,增加了两条问责情形:一是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二是对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成上级政府挂牌督办事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是在第五条关于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四项安全生产职责中,市委主要领导主动提出将“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容错纠错机制”改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错机制”,删了“容错”两字,再次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容错、只能纠错。”(云报客户端 记者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