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 明年起云南国企实施新工资决定机制
2018-12-03 23:39:24      来源:春城晚报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决定机制。日前,省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改革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明确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该《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实施意见》划出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改革的内容。

此次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均参照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如何确定?《实施意见》改革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我省明确企业要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对于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此外,《实施意见》设置了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性保护性措施。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确定。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封顶和保底,能够有效平滑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波动的曲线,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有关规定适度下降。其中,对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这充分体现了对亏损状态中的企业,通过相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政策激励负责人和职工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积极减亏、扭亏为盈的积极性。同时,对减亏企业的工资总额增幅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引起不平衡。

亮点二

每年9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平均工资

《实施意见》还明确全省国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并分类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对商业一类、金融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结合效益联动指标预算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企业职工的工资该怎么发?我省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要求,企业应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战略,采取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净化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要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在相关机构、企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企业存在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

1、为什么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云南为何要实行新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原有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1985年以来,我省与全国同步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行政部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促进了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了广大职工积极性。

2002年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取消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批制度,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社平工资、政府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同时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要求,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随着进一步的国企改革,国家和各省都出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国有企业分配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工资分配“能增能减”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其二,工资分配秩序不够规范,我省取消审批制度后,企业主管单位不同程度方式的监管下,工资总额决定和管理发展各异,随意性比较大,工资总额增长过快和过慢的问题并存;

其三,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企业工资总额监管缺失。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此次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2、此次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是否涉及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改革,明确了工资总额的决定、内外监督等机制,制定具有强制性、约束性的措施。”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改革,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而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同时,此次改革还将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协调、与岗位价值和工作绩效相匹配。(春城晚报 记者宋金艳)

编辑: 实习编辑李丽朱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