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 个人信息的确权与民法保护
2021-11-18 13:55: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大数据时代,技术和商业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但也对人的主体地位、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公法规范、轻私法规范,民事基本法规范支撑缺失。
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础性
民法作为保护人之主体性的重要手段,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立法设计应当确立两大基本理念:一是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二是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区分保护。
按照《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事关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对正处于民事权利生成阶段的个人信息权而言,需要在民事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设权性界定。无论刑法还是行政法,没有民事基本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设权性界定,其规则合法性基础都是不稳固的。在个人信息民法定位模糊的情况下,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其一。围绕个人信息形成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围绕个人信息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个人信息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