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2019-07-17 17:24:03      来源: 国家民委门户网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13日发布)

由于各种的历史原因,国内某些少数民族成份,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即星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他们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镇。他们曾经在反动统治下长期地忍受着民族的压迫和歧视,有的因此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民族成,遮盖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以后,民族压迫业已宣告废除,民族平等业已付诸实施,为保障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享有民族平等的权利,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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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石艳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