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1-19 17:12:01
来源:政法处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宗联发〔2015〕15号
各州市民宗委(局)、公安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以国家民委和公安部令(第2号)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策规定,抓好落实。各州(市)、县(市、区)要迅速以文件传达和网络公布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学习宣传。各级民族事务、公安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广泛的学习研究和政策咨询解答,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协调一致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扩大群众认知。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要积极响应,以散发宣传资料,开设专栏、咨询栏以及运用微信等新媒体手段,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对这一政策精神的认知与理解。
(三)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各级民族事务、公安部门要及时提醒目前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又还未进行变更的群众,如有需要,及时办理办结,以避免因工作不到位带来的矛盾问题,确保新政策能够平稳有序地贯彻执行。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