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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出台指南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发展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11月3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

《服务指南》明确了经营场所与服务设施、租赁车辆、服务人员、服务流程与规范、汽车租赁网络平台、经营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云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指南》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租赁经营者”)。

《服务指南》提出,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新开办企业投入经营的租赁车辆应当不少于20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车辆为本企业自有,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名称与备案经营主体名称一致;车辆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检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服务指南》施行前已备案的经营主体,租赁车辆数量未达到20辆的,应当于2027年6月30日前补齐。

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的,线上平台展示的经营主体、备案编号、车辆信息必须与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信息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注册地址开展经营。

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险种。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应及时进行车辆整备,使其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包括: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物件、工具、行车牌证。新能源汽车需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压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服务指南》明确,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项目应一次性、清单化明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以“0元租车”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禁止低价引流、捆绑强制销售保险、隐形消费;全部收费项目、附加服务费应清单化公示。

此外,《服务指南》还明确,租赁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押金)。租赁经营者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合理扣款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租赁合同正常执行期内冲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租赁车辆正常归还且双方无争议的,车辆押金应当即时退还;交通违法押金应当自还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核实结清并退还剩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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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 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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