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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开征求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及指标体系修订意见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文丽荣 10月27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公告,就《云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和《云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27日至11月5日。

据悉,此次修订旨在对标教育部新修订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监管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年度检查)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修订后的“办法”仍为5章13条,总体框架和条文数量不变。在实施主体方面,根据机构调整,删去“教育督导部门”有关表述,明确年度检查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救援等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内容由6个方面调整为8个方面,即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财务资产管理、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

在年检程序方面,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接受实地检查的具体比例要求。其中,民办高等学校每年接受实地检查的比例应不低于30%;每所学校在完整办学周期内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实地检查,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原则上应全部接受实地检查;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每年接受实地检查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00%。同时,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实地检查的程序。

在重大关注情形方面,将“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生涉意识形态事件”增列为直接定等的首要情形,原8种情形顺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论得分高低,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同时,将“师生权益保障”“涉校纠纷”“涉外工作”等明确列入重大关注情形。办法还明确,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由6个调整为8个,总分仍为100分,分别为党的领导15分、思想政治8分、办学条件9分、依法治校15分、办学行为17分、财务资产管理14分、师生权益保障10分、安全稳定12分。二级指标由26个调整为33个,观测点由115个调整为96个,补充新要求、归并重复项,将“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单列,原“内部治理”相关内容并入“依法治校”。同时,保留云南省财务资金监管、专业建设规划、“双减”和防止幼儿园“小学化”等有效做法,将教育部“关注情形”转化为可扣分观测点,并兼顾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学段差异分类表述。

修订后的“办法”和“指标体系”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2026年11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245554787@qq.com)或电话(0871-65124522)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反映,联系人:那满丁;也可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需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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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曹月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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