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杨艳萍)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校车接送服务费等。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州(市)应当公布当地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如确需增加项目的,应当由各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范围。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行为管理方面,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要求,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入园通知、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退费办法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列明相关事项。
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幼儿园提高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时,已在园儿童执行原收费标准;幼儿园降低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时,已在园儿童同步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儿童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机构向儿童家长直接收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得差价。
同时,幼儿园应当按照云南省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资助和收费减免政策规定,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云南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具体政策按照云南省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