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就《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办法》拟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鼓励结合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统筹配置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对未按规定配建或配建不达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予通过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
根据相关政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及闲置校舍、社区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转型期间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增收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