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并实施《关于做好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协商议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下称“小区停车费”)的协商议价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已售小区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占已售房屋总数过半的业主达成一致意见。该《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
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小区停车费是指经营者利用住宅小区内(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自有产权或收益权且数量达到10个及以上的停车设施,面向业主提供的服务费用(含车辆停放设施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该类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营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与小区业主开展协商议价,不能单方面决定。
协商议价需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以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界定定价权,不得侵犯业主对共有区域的权益;二是合理匹配原则,收费标准应参考建设成本、服务成本及周边同类小区标准,体现“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应以事实为依据,充分沟通,合理定价。
已售小区收费调价需遵循明确程序
对于已售住宅小区,如需制定或调整停车费标准,经营者需按以下五步程序开展协商。
书面提议,经营者向业主书面提出调价建议,启动协商。
信息公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权属、数量、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有效期及调价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日。
代表协商,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协商;未成立的,可由物管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或业主代表参与。
过半同意,经营者与占已售房屋总数过半的业主达成一致后,将协商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方可执行新标准。
争议调解,若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同一问题原则上调解不超过2次,调解无果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明确停车免费时限
《通知》还明确了多项惠民举措:机动车进入小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保持费率相对稳定;经营者须提供包年、包月、临时停放等多种收费方式,且包年收费低于包月收费,包月收费低于临时停放收费,体现“多停多优惠”原则。
此外,《通知》要求属地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乡镇街道组织的调解工作,经营者应主动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化解矛盾,维护小区和谐稳定。(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霞 实习生 赵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