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经修订的《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开放和现代化进入新阶段。
此次修订对《条例》的基本原则、框架结构、核心条款等作出调整,是对原有条例的系统性、整体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9条,规范调整档案工作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各环节法治化要求,强调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结合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理顺档案局、档案馆的工作关系,并将涉及云南“三个定位”建设、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档案工作要求融入立法。《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以适应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向数字管理转变的要求。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维护档案利用、公布、征集中相关主体的权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规定档案工作主体要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要求加强涉及民生专业档案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管理,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领域的应用和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明确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条例》着力解决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对各级政府加强档案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规定,强化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明确档案外包服务、档案原件外借要求,细化重点监督检查内容。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电子档案法定要求和效力、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保管、档案数字资源共享等。同时,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和社会参与等,厘清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档案局、档案馆的工作关系。
在坚守档案安全防线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强化档案安全风险防控,采取措施解决档案接收和安全保管问题。明确设施设备、归档范围、收集整理、移交接收、开放审核、查阅利用、档案公布和外借、数据管理和备份、档案外包服务、到期档案销毁等各业务环节的安全规定。新增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库房及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或擅自改变其功能和用途。明确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强调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要求,确保档案数据的长期安全保存,并实施重要电子档案异质异地备份。
《条例》体现云南特色,规定加强涉及云南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明确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反映云南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自然和文化遗产、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