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为其职工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1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参保方便安排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3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均载明甲公司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后乙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3年1月,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乙公司送达《退款通知书》,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参保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支付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4年5月28日,李某向甲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赔偿、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甲公司于2024年6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6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日解除,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本案中,甲公司要求李某与其他第三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第三方用人单位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李某发生工伤后未能及时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源在于甲公司委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对此,甲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李某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实质上符合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日解除;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参保或者挂靠参保均是违法行为。这些做法看似“节约成本”,实则会使用人单位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员工的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还可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