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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4年1月经招聘进入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工作,岗位为“护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每日工作时间为8:30至11:30、14:30至17:30。工作期间,王某需于每日上午上班前在某居委会进行考勤签到,并遵守“缺勤扣款”及“连续缺勤三天即不再使用”等管理规定,其具体工作任务由某居委会安排。2024年4月29日夜间,王某接到某居委会通知,前往辖区内某沙场执行灭火任务,任务完成后在返程途中,因天黑路陡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王某未再返回岗位工作。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居委会自2024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中,某居委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某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森林防火巡查、应急扑火等工作,是某居委会承担的公共安全与环境维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的工作由该居委会安排,受该居委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成果直接归属于该居委会。王某的劳动报酬来源于该居委会自有资金账户,而非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生态护林员”等专项补贴资金。王某不属于由国家专项资金保障、适用特定管理政策的“生态护林员”范畴。王某与某居委会双方主体适格,且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裁判结果:

确认王某与某居委会自2024年1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存在多种形式的用工方式,极易产生混淆。本案警示各类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在聘用人员辅助履行职责时,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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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钱嘉榀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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