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单位与劳动者交替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19年1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8年11月。2024年12月甲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未支付唐某2024年12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5年1月1日,唐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点相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配偶朱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2025年1月16日,乙公司发放了唐某2024年12月的工资。2025年3月18日王某组织唐某等两人开会,告知两人“要么调整薪酬,要么离职”,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乙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后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向唐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作年限自2019年11月起算)。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规定:“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25年3月18日组织唐某等两人开会,告知两人“要么调整薪酬、要么离职”,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乙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因此,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案中,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1日起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点相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配偶朱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唐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甲公司提出且未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唐某在甲公司、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
裁判结果:
乙公司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自2019年11月起算)。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联合关联单位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此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情况,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质性审查案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单位互相换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不能规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