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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①】用人单位未按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构成违法终止

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用人单位未按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构成违法终止

基本案情:

李某,女,1975年9月1日生,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普通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12月。2025年8月,某公司以“李某即将于2025年9月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李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2025年10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第十一条规定:“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延迟至50岁5个月,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因此,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

裁判结果

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自愿、弹性是延迟退休改革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认真核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本案有效维护了延迟退休背景下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为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终止等用工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对减少类似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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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钱嘉榀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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