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规范财产传承、守护家庭伦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以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为核心原则,构建起兼顾公平与效率、衔接传统与现代的继承制度体系。从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到扩大代位继承范围涵盖侄甥辈,从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遗产处置,到完善遗嘱形式与效力规则尊重个人意愿,一系列制度创新既筑牢了财产权延续的法治根基,又回应了数字时代、少子化社会等现实需求,为化解继承纠纷、弘扬互谅互让的家风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其中,四条核心条款构成了继承权行使与规范的关键框架: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赋予遗嘱人充分的撤回、变更权,不仅允许明示改变遗嘱内容,还将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视为默示撤回,同时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明确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详细列明了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法定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等,同时设立宽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经被继承人宽恕后可恢复继承权,兼顾惩戒与怀。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继承效力顺位,规定继承开始后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上述情形则适用法定继承,清晰界定了不同继承方式的适用逻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范口头遗嘱的设立与效力,限定其仅适用于危急情况,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原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平衡了紧急需求与遗嘱真实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