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家庭教育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责任:无正当理由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针对未成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条例》指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将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的沟通;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身体、学习、心理等情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与未成年人团聚;接到被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政府支持: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提供线上指导服务
《条例》中还明确了在家庭教育方面各级政府和社会应承担的职责。其中,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除了各级政府外,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都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比如,针对教育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展与未成年人年龄相适应的性与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性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等。
家庭责任履行不到位 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还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比如,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督促前款受到训诫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云南网 记者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