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人民政府委托,3月25日,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以地方立法为云南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保障。
《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总结了自贸试验区设立和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广泛吸收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在投资促进和贸易便利、沿边开放合作和金融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创新举措。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草案)》从省人民政府、省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片区管理机构以及依法向片区下放省级、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5个层面作出规定,以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生机和活力。《条例(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依法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口岸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办理和网上办理,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结合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需求,《条例(草案)》对鼓励设立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拓展业务范围、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采取措施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同时,为更好体现云南特色,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沿边和跨境的区位优势,《条例(草案)》明确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为边民往来、外籍人员入境务工、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发展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和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依托跨境、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构建便利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推动与周边国家构建旅游合作机制;与周边国家合作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云南日报记者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