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和任免名单
2024-11-29 07:50:13      来源:云南日报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立法工作应当在充分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和要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统筹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立法计划,科学谋划、系统推进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并提前介入,指导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科学合理安排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项目,注重以“小切口”立法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工作机制,确保在民族立法工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

三、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方位、多层次地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对法规制度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进行全程审核把关,坚决防范和杜绝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出现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内容;应当在制定、修改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加强制度设计,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机制。

四、加强民族工作法规清理工作。省、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常态化开展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发现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召开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8日在昆明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5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其他。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如需调整,授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关于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增加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王椿元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增加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作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增加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

关于批准《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曲靖市万峰湖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普洱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杨瑞碧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免去管国芳的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决定任免名单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长王予波提请:

决定免去寇杰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职务;

决定免去杨沐的省商务厅厅长职务;

决定免去张士金的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周踊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决定任命杨绍成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任免名单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应杰提请:

免去赵锦汶、张译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严国东的开远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任命其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

编辑: 合宇聪 责任编辑: 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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