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条例》贯彻落实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立法情况及相关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需要。制定《条例》,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共8章75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大政方针又充分体现云南特色。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放眼“大环保”概念将条例命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重大决策部署,设置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一章明确了政府及有关组织、政府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四章对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作了规定,第七章对公众参与作了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区域限批、限期达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同时,对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林长制、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矿山督管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作了规定,突出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针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切实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对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作出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和中央提出的“双碳”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新设“绿色低碳发展”专章,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机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绿色能源、绿色园区、技术创新、绿色金融、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生态农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生态旅游、绿色消费等内容作了规定。
据悉,目前我省已构建完成省级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并推动落实,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强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等一揽子政策相继出台。致力打造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业基地,建成高标准农田3860万亩,云花、云茶、云咖、云果、云药等“云系”产品种植规模、产量均是全国第一。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全省水电装机超过82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超过4600万千瓦,绿电装机占比约90%,绿电发电量占比约85%,两项指标全国领先,绿色能源作为全省第一大支柱产业地位持续巩固。大力推动“绿电+先进制造业”深入融合,发展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建设一批低碳、零碳园区,积极探索产业集群化、绿色化发展路径。推动康养度假、文化体验、游学研学、边境和跨境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建设,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成功申遗,“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的文旅品牌叫响全国。
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发挥绿色比较优势,做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布局发展绿色产业、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加快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