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时禁止使用“生鲜灯”。近日,记者走访发现,昆明农贸市场内仍有个别摊主使用“生鲜灯”。有摊主虽未使用,却用红色塑料袋给灯具“穿衣戴帽”,并表示,“灯光太刺眼睛,才用塑料袋罩着灯具。”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在其照射下,肉类蔬果就像开了“美颜”,看上去鲜亮可口,从而大大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可真的买回家后又发现与市场里看到的完全是“两幅面孔”,色泽从明亮瞬间变为黯淡。这便是商家利用“生鲜灯”制造的“障眼法”。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部分商家使用“生鲜灯”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鲜灯”禁令的出台,回应了民生关切,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搜索某网购平台发现,不少商家仍在售卖“新国标生鲜灯”,称其“产品符合最新市场监管新规灯光要求”,其中销量高的店铺可以达到月销上万。还有像上述商家一样,给灯具套上红色袋子,用自制“生鲜灯”给食品“美颜”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些做法实质上是通过“换马甲”的戏法,试图钻政策“漏洞”。不免让人担心,禁用“生鲜灯”最后变成“夹生饭”。
因此,要真正解决“生鲜灯”问题,仍然需要各方共同发力。生鲜经营者应始终以诚信为本,把注意力集中于产品质量上,打造“金招牌”,赢得好口碑,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相关部门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生鲜灯”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避免“生鲜灯”换“马甲”上岗,同时畅通投诉渠道,让消费者参与到监督中来,并加大对违规生鲜档口的查处、打击力度。如此定能还食品“庐山真面目”,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昆明信息港评论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