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忠介绍,昆明是全省唯一的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体量较大,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条例》坚持务实管用原则,共有27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性要求、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工矿企业、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等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为强化对重要经济目标的管理,针对部分已建成重要经济目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未落实人民防空需要的实际,《条例》规定重要经济目标规划设计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填补了城市规划区外重要经济目标管理的空白。重申了公共空间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规定,其中明确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操场和市政道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50%。这一规定是昆明市一直执行的政策标准,此次上升为地方性立法,符合国家一级防空重点城市的需求,将有效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条例》明确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和责任,要求防空地下室建设是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国防责任。同时,分类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体和经费来源,明确经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建设单位负责修建人防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条例》厘清了人防工程监督管理责任,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并详细列出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规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及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人防工程既要立足备战,也要着眼平时,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对此,《条例》规范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求,对平时使用的禁止性规范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政府统筹使用的目的和情形,及使用人的配合责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公益属性和法律规定。《条例》的实施,将以法治力量持续推动昆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进一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提升昆明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庆平主持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