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现已履行完毕。据悉,这是全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非法砍伐思茅松树种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
2021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谦六乡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盖厨房及种植茯苓。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思茅松树种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
庭审中,澜沧县法院积极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碳汇监测研究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了科学测算。经测算,其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为30.82吨二氧化碳当量。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云南某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NCER交易协议,自愿认购30.82吨的NCER即“宁碳惠”项目自愿减排量,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澜沧县法院经庭审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认购“碳汇”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为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实现,云南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理顺“碳汇”与生态修复性司法的衔接,澜沧县法院更是率先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创新适用“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推动“碳汇”损害赔偿机制的全面适用,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能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名词解释
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交易是以林业碳汇抵消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交易机制,其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形式主要包括造林、植被恢复、森林可持续经营、避免毁林和森林退化。传统的复原生态环境方式大多是原地补种修复或者异地补种修复,无论是哪一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一个时间差,在这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碳汇交易”补偿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衡甚至减排,从而更好地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的碳排量,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
※相关法规
建立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赔偿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全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及碳库安全,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赔偿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创新,助力国家“双碳”目标战略,全力推进碳达峰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林造发〔2014〕55号)规定: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等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正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应予准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绿色能源资源优势,在全国一盘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程中作出云南贡献。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董建楠 通讯员杨帆 杨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