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印发 8种情形“吹哨”有奖
2023-10-18 08:18:4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廖兴阳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省属企业内部监督的8种安全生产“吹哨”情形。

“吹哨人”是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的人。“吹哨人”报告具有报告信息翔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能够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办法》共分为总则、报告奖励范围、报告及办理、报告奖励、信息保护5个方面的内容。

“吹哨人”报告奖励范围包括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吹哨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限于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或省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没有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考试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吹哨人”对所在企业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上级企业报告,不得同时向多级部门重复报告;但是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吹哨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报告。承担“吹哨人”报告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打击报复的,按照“谁知悉谁保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对有关岗位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编辑: 曾子芮 责任编辑: 钱嘉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