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动态管理。届时,列入“白名单”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评优评先。列入“黑名单”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管理,增强培训机构的守规守纪意识,云南省教育厅牵头草拟了《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7月21日起,云南省教育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8日
二、反馈方式
1. 传真:0871-67364301;
2. 信函邮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李红建,0871-67327342;邮编:6502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据了解,《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具体列入“白名单”“黑名单”的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做了明确。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第一次集中公布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一)持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并经县(市、区)科技、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公示;
(三)一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
存在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无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培训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三)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证照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五)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存在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下发整改通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
(一)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无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开展培训;
(二)无证开展线上培训;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上年度年检不合格;
(五)使用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
(六)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七)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培训;
(八)使用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未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的教师上课;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出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出的11项情形;
(十一)聘用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
(十二)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
(十三)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十四)炒作考试押题、猜题话题,引导、误导、质疑考试内容、难度、命题范围等;
(十五)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考试状元”“高分考生”“考试喜报”“上线率”等考试成绩及排名有关事项;、
(十六)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
(十七)与在职中小学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
(十八)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十九)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十)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二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二十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宣传;
(二十三)泄露家长和学生信息;
(二十四)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学科类培训);
(二十五)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十六)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
(二十七)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二十八)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九)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
(三十)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预收费,预收费未全额纳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
(三十一)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三十二)开具虚假发票或不开发票;
(三十三)出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列出的12项情形;
(三十四)选用未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
(三十五)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违规选用境外教材;
(三十六)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十七)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三十八)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三十九)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
(四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四十一)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
(四十二)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科类培训);
(四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