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3-06-28 09:18:20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上官艳君 6月2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从事普通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普通客运经营活动。从事乡镇客渡船经营的个体经营者,自有运力不得超过100客位,应当根据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渡运航线从事农村渡运活动,不得从事普通旅客运输。

鼓励农村乡镇客渡船个体经营者通过公司化经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可以从事普通客运和农村客渡运。

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小型客运船舶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和安全运营规章制度,改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经营者应当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经营者应当执行船舶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从事经营性的小型客运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承运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办法》提出,从事经营性的小型客运船舶必须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码头、停靠点设施。渡口设立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从事省内跨州(市)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征求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州(市)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拟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的州(市)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同时抄送有关州(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多省共管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经营活动的,还应按照多省联席会议规定的要求办理。

经营者应严格根据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应当按照载客定额载运乘客,严禁超载。应当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船舶航行时,船员应当保持瞭望,谨慎驾驶,保障安全。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配备实名制安检设施,进行登船前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上船。经营者发现乘客携带有危险品且坚持上船的,经营者应当拒绝其上船。乘客有醉酒明显不适宜乘船情形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市)及以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统计信息,并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无故不参加年度核查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编辑: 李丽朱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