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经开区开出今年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昆经开城管综执罚〔20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悦山湖花园(二期)项目的预售资金用于归还其他项目借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辩护无异议,以上事实,由昆明经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调查并查证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3万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昆明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健全机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链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吴劲松)


编辑: 李涛 责任编辑: 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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