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昆明10人被刑拘!
2023-05-08 14:14:04      来源:昆明信息港

经常听到有人被刷单诈骗

不要轻信网络兼职

但是

这种“网络兼职”

还真有人拿到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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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侦大队收到线索,辖区存在多人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经对线索分析研判,民警成功锁定了相关犯罪嫌疑人施某某。

据施某某交代,今年3月下旬,她在微信群里找兼职,看到犯罪嫌疑人敖某某发的广告,称办理一张电话卡,有40—70元不等收益,便用自己的名字办理了电话卡以此获取佣金。

刑侦大队根据线索,深挖扩线揪出该案件背后多名靠专门买卖电话卡获利的“卡商”,并于4月19日至21日将涉嫌买卖电话卡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敖某某、李某某、吴某、曹某某等人抓获。

目前,该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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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期,官渡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查获一名涉嫌买卖电话卡的犯罪嫌疑人翟某某。经调查,翟某某于2023年3月下旬开始买卖电话卡,并售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至4月10日,翟某某一共收售100余张电话卡,获利近万元。

经民警深入调查,发现该起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买卖电话卡及利用买来的电话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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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犯罪团伙中,翟某某、高某某、章某某等“卡商”主要负责收卡并从中赚取差价,3人以做电话卡兼职的名义在微信兼职群发布有偿办卡的信息,引诱他人办卡并收售电话卡;蹇某某、何某某二人通过翟某某等人收上来的电话卡操作手机搭载录音线等设备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该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买卖手机卡套路

骗子用的作案手机号码

每天都在更新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关键作案工具“手机号码”

很多是通过购买“你”开的卡

然后一级级流转到骗子手中

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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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

利用收购得来的电话卡

进行电信诈骗

致使每天有很多群众受骗

损失不计其数

我们能做的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正告

参与电信网络犯罪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主动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昆明警方将以高压态势

持续开展打击行动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

银行卡、电话卡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切不可参与!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两卡”“跑分取现”犯罪线索

第一时间进行举报

严厉打击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需要您的参与

编辑: 邓国梅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