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邓国梅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繁荣云南艺术事业,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据悉,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资助艺术创作生产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舞台艺术作品和艺术创作人才的创作生产;资助传播交流推广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或美术类作品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资助艺术人才培养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造就艺术领军人物,艺术传承和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满足基层艺术事业发展艺术人才的培训活动;资助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方面,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艺术工作者个人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
《管理办法》规定各项目资助标准。对于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项目,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不得超过400万元;戏曲、话剧、杂技剧项目不得超过3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得超过1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得超过120万元;木偶剧、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表演形式项目不得超过10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得超过8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得超过6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小型舞台剧(节)目和作品项目,每项定额资助10万元。艺术创作人才项目每项定额资助5万元。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150万元。艺术人才培训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120万元。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项目资助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各类项目的资助数量和资助额度,应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与当年批准安排的预算金额相衔接、匹配。
《管理办法》要求,获得项目资金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进行经费决算,编制结项报告,进行绩效自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计划、进行绩效自评或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取消下一年度云南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的进度检查、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