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竞赛·普法强基丨春城好网民助力!嵩明公安开出首张“反诈罚单”
2023-02-27 20:22:2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近日,嵩明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根据工作线索,成功抓获一名违法嫌疑人,并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为诈骗分子非法提供帮助的违法嫌疑人开出了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嵩明县的首张反诈行政处罚单。


据介绍,日前,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张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月13日下午3时许,杨桥派出所接到“春城好网民”举报称,发现了违法嫌疑人张某的行踪。民警立即开展分析研判锁定了嫌疑人位置,为避免嫌疑人出逃,民警守住各个出口,用电话将其“约”出来将其当场抓获,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张某通过好友介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给朋友转账“跑分”,共计产生流水250000余元,自己从中获利1000元。经审讯,张某对其出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嵩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张某依法给予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编辑: 邓国梅 责任编辑: 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