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12月14日,云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发布公告,《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拟于2023年5月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中明确,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方志馆,将各级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保障必要的人员,方志馆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鼓励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方志馆。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设方志馆。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特色志、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等志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编纂地方志,要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编纂、出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版本志书。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开展志书编纂、旧志搜集整理、地方文献交换、地情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方志馆捐赠文献、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等。方志馆应向社会公开地方志文献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动漫、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影视作品以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市民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可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处,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月14日。通信地址: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规处,邮编:650228,电话、传真:0871—63996641,电子邮箱:ynrd_jkw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