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 放宽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2-11-10 08:18:3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该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州(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法律法规对该登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该办法办理。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对经营活动或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清楚告知事项、符合承诺事项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不再索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对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申请人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等证明材料。

  经营项目须经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批准文件记载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直接办理登记。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使用期限。

  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照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地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对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申报信息、通过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编辑: 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 钱嘉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