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乱扔生活垃圾 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22-09-22 18:48:58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王奕然 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公布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了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三个区域,并在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草案》明确,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35米。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抚仙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草案》指出,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

《草案》提出,在抚仙湖流域内,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抚仙湖最高蓄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界桩、标识的,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抚仙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行为的,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露营、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草案》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0月19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电子邮箱:2874426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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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石艳 责任编辑: 徐婷